电话:17606030745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资料文库

成品油管理办法十篇

时间:2023-06-02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1

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xx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

第六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的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重新审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 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建、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企业规划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提出,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当地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必须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第十七条 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九条 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供油协议。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九条第(三)项材料。

已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站点示意图。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设加油船申报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设水上加油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申报人尚未动工建设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成品油定价机制自1998年,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从20xx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3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安全有序的成品油市场环境。经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持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集中三年时间,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尤其是“黑油站、黑油品、黑油罐、黑油车”等“四类问题”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减少国家税赋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行动重点

以全县的高速出入口、公路沿线、停车场、码头、建设工地等为主要检查区域,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行为;

2.成品油配送企业、企业内部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非法销售(贩运)不合格油品、无合法、齐全手续油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车用汽(柴)油及加油站短斤少两等行为;

4.非法营运、改(加)装成品油运输车辆行为;

5.成品油零售企业擅自更改对外名称或未经批准挂靠省内外企业名义经营行为;

6.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职责分工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成品油市场整治行动,组织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和加油机强制检定工作,查处销售(贩运)不合格、不合标、无合法来源油品及成品油市场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计量违法、消费侵权等违法行为。

2.工信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检查加油站(点)建设是否存在违规新建、迁建、改扩建等行为,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特别是成品油配送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及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规申报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3.公安部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负责查处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成品油运输车辆、擅自改装车辆营运成品油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查处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加(储)油站(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据规划职能提出意见;查处加(储)油站(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含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局行使职权的区域)。

7.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加(储)油站(点)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8.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加(储)油站(点)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9.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加(储)油站(点)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10.税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偷税行为进行查处。

11.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处属易燃易爆的成品油储存企业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行为。

12.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成品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部门举报,依法对高速公路上涉嫌非法贩运油品的运输车辆予以查扣,并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13.县纪委监委:加强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14.中石化、中石油XX分公司:负责系统内违规经营行为自查自纠,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后勤保障。

15.各乡(镇、街道)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非法储油点、销售点排查整治及查处工作。

此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职责要求,依法密切配合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

四、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9年开始至2021年底为止,按年度分为三个阶段:

1.整治年(2019年)。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成品油市场联合整治,结合行业治乱,重点对辖区非法设置油品储(营)网点、私设油罐、非法购销问题油品、非法配送油品车辆、非法改(加)装运输油品车辆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涉案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巩固年(2020年)。各乡(镇、街道)要进行整治工作“回头看”,重点对存在“四类问题”的市场主体进行逐一复查,强化整改落实,结合日常监管和规范工作,努力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同时,县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加强督查落实,避免问题回潮。

3.提升年(2021年)。要确保全县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基本达到总体目标要求。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年行动成效及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疑难重点问题,完善落实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成品油市场监管效能和综合管理水平。行动结束后,县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落实三年行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予以总结通报。

五、行动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成立XX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及县市场监管局等16个成员单位组成。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三年行动方案。要重点针对“四类问题”症结,强化属地监管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避免问题反弹。同时,县乡两级财政应为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支持。

2.密切协作联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成员单位即要落实分工责任,更要加强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强查处违法运输成品油车辆部门联动的通知》(X油整办〔20XX〕X号)要求,加大对违法改装(拼装、组装)油品运输车辆的联合打击力度。要加强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诉,不得以罚代刑。

3.严肃督查问责。要按照《关于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X油整办〔20XX〕X号)要求,对整治中存在问题实行督查督办制和信息通报制,必要时列入各级政府专项督查,挂牌督办。对督查发现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执法犯法等有关“黑恶乱”线索,应视涉案性质交由效能、政法、纪委监委等机关严肃追责;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打击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我市成品油经营秩序,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整治范围:

1、无证无照经营,证照不符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

2、存在安全隐患、短斤少两、偷税逃税以及违规批发成品油的加油站、点。

3、非法流动加油车(船)以及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船只)。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各种经营行为。

(二)工作重点:

1、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拆除相关设施;对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立即责令停建或予以拆除。

2、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船)。对个别加油站和私人的油罐车(船)流动加油涉嫌无证经营的,依法扣押车辆和油品等财物,并从重处罚。

3、对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的加油站、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证照。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这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成品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政府都要成立专项整治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并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加强整治,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全面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发改经贸委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各镇(办事处)政府参与,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能分别实施,多头并举,全面整治。各参与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整治内容是:

1、市发改经贸委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严格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在经营中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逃税、短斤少两、违规经营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报上级发证机关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建筑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不符合建设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以造假虚报方式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负责扣押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发证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工商局注销登记,依法予以取缔。

2、市安监局负责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站,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工商局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流动加油的油罐车(船)一律按照无证经营依法予以取缔,并从严处罚。

4、市交通局负责对成品油(危险品)运输车及液货运输船的管理和稽查。对没有办理《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危险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危险品从业人员押运证》的成品油运输车(船)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运输企业整改。

5、市环保局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意见书》的发放及消防设施、消防制度的检查,对未经审核、验收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油站,依法进行取缔。

7、市公安局负责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安全消防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加油站、点消防日常检查。

8、质监局负责对成品油质量、计量及加油机防爆的监督查处,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9、市物价局负责对成品油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10、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临时占道售油点,并对城区违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11市广电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政策宣传和相关报道,并对广播、电视违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12、市气象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的防雷装置。

13、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查处偷逃国家税款及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

14、各镇(办事处)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加油站、点的日常检查监督,摸清非法加油站点底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搞好辖区内油站整顿和依法取缔工作。

(三)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在各参与单位分头整治的同时,由市发改经贸委牵头,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消防大队每个单位抽调两名执法人员、一台执法车辆,组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在全市范围内巡回执法,重点查处流动加油车、无证加油点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经营行为。联合执法队长期保留,在集中整治结束后,转入不定期巡查,确保违法经营行为不反弹、不回潮。

四、具体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0年3月31日起至5月31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4月5日。市政府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通告,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品油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做好集中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组织机构、实施方案于4月5日前报市成品油专项整治办公室。

2、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镇(办事处)排查摸底阶段:4月6日-4月10日。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自查,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镇(办事处)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办事处)政府对辖区内全部加油站、点(包括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船、土油罐)进行调查摸底,排查隐患,登记造册,将排查摸底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成品油专项整治办公室。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5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经营(生产和销售)成品油的储油库、加油站(点)。

(二)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该“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经营(生产和销售)场所内的待销成品油;企业自备储油库、自备加油站和机动车油箱等均属于成品油使用环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范畴。

二、工作要求

按照市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快检为主、监督抽查为辅、快检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范围加油站(点)抽检做到油站和油品均全覆盖。成品油快检方面,委托具备成品油快检能力的机构实施。成品油监督抽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对全市成品油质量监管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抽检频次和密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对主城区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每月质量抽检1次,对主城区外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至少每季度质量抽检1次。

车用尿素的质量抽检按照对加油站(点)的抽检频次与油品质量抽检同步进行,其中同一辖区范围内相同品牌的同一批次不再重复抽检。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抽检频次另有要求的,按照频次较高的要求开展质量抽检。

市主城区范围:东环路以西(向东延伸至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西苑大街以东;北环路以南;洺湖环湖路以北(向南延伸至一中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快检为主、快监结合、突出重点、靶向管理、严惩重处、追根溯源”的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的各项工作。监督抽查应按照因地制宜、效率最优的原则,严格要求检测机构做到从抽样到出具检验结论不多于3天。对快检为不合格的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快速检测程序》要求立即采取封存措施,进行正式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二)完善台账。督促经营者规范和完善进销货台账,实现成品油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强化办案。切实加大成品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检验为不合格的,要迅速对相关加油站(点)剩余的不合格成品油、车用尿素和相关财务账册予以封存,坚决予以快速查处,依法没收不合格成品油或车用尿素并从重处罚,依法停业整改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上报市局;对经过停业整改后准备营业的加油站(点),要立即对该加油站(点)所有油品进行第二次抽检,对一年内两次抽检油品不合格的加油站(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法依规及时做好不合格成品油和车用尿素来源追溯、案件移交、抽检结果公布、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对不合格成品油要坚决追溯源头,及时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不合格产品。要认真落实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成品油处置工作规范》(邯油组办[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合格成品油没收、登记造册、备案和移交工作,严防不合格成品油再次流入市场。坚决杜绝以罚款为目的擅自改变案件性质以及不立案、不结案、对不合格成品油封存不及时、以罚代刑、后处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以大气污染防治和关注民生为最高目标上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对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和内部督查力度,建立健全成品油抽检和案件查办的监督机制,切实把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抓实抓好。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6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精神(冀商运行字[]32号)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以保持我市成品油市场的稳定。现将做好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内容及安排

1、年检的对象:全市所有经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批准,已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

2、年检时间: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3、年检主管部门:批发、仓储企业由省商务厅负责。零售企业授权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

4、年检的主要内容: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与批准证书是否一致;⑵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⑶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⑷质量、计量、消防、安监、环保等方面的违规情况。

5、企业须提交的材料: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见附表1)。⑵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⑷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监、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由各县市区商务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填写并加盖县区商务局公章)。⑸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6)农村加油网点还需提供消防合格证明。

二、加油站(点)的年检

加油站(点)经营资质的年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加油站(点)不予通过年检。1、有证无站、私自迁建、私自改扩建、地址不符的;2、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换发新证一年内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3、超范围经营、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屡教不改的;4、对私自悬挂中石油、中石化标示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加油机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点)不予通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加油站要收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由市商务局签发《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整改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年检合格的加油站(点),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及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年检。

三、年检的基本程序

1、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各县(市区)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表一),由各县(市区)商务局连同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见表二及电子文档)上报市商务局审核。

2、批发、仓储企业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表一),由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并加盖公章,与企业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审核。

3、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检戳记,作为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工商登记年检的主要依据,未经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进行工商登记年检。

4、对整改不合格的批发、仓储企业由省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撤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手续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和长期不经营的批发、仓储企业,要限期整改和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

5、对由于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原因,没有通过年检,而且整改又不合格的加油站点,由市商务局注明原因连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一同上报省商务厅,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提高服务意识,严密部署,精心组织。不得借年检之机,收取会费或巧借名目,搭车收费。

2、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情况熟悉、资料齐全,不错检、不漏检。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7

1.1编制目的

有效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及时掌握成品油市场动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成品油供应中断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分级负责,协同处置。坚持在县人民政府和县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

1.4.2强化监测,积极预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际原油、成品油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的了解,及时掌握国内特别是本县周边市场变化,有效预测成品油供需情况,实时监控成品油运销存情况,积极预防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准备、早处置。

1.4.3突出重点、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根据轻重缓急,保障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企业的油料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影响及危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石油公司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在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指挥下,负责当地成品油供应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及相关应急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宣布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适时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信息。

2.2.2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及时了解和汇总相关情况;落实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本预案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信息报告及工作。

2.2.3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商务局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预防、预警和成品油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处置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现场等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消防扑救工作;协助维护各加油点的交通秩序。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成品油公路、水路运输通畅。

县工商局负责防止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资源外流,保障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哄抬价格。

石油公司负责本单位应急情况调度处置,执行县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对成品油销售、库存情况进行调度,同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及通报制度。石油公司将成品油销售和库存情况每周汇报、每月汇总报县商务局;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每日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和实际库存动态。

3.2预防预警行动

成品油供应出现持续短缺情况时,石油公司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预警信息,研究部署安排。同时,要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组织外地资源支援,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3.3预警级别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预警分为一般预警(IV级)、较重预警(III级)、严重预警(II)级、特别严重预警(I)四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3.3.1一般预警(IV级):指资源缺口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石油公司无法凭自身力量解决,必须动用政府力量,协调加大成品油的配置计划,抑制成品油的消费,缓解供需矛盾;因局部地区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需紧急从毗邻地区调油以保证发生突发事件地区供应,尽量减少、避免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状态。

具体包括:(1)库存低于10天的正常需求;(2)局部地区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其它原因等阻断交通、急需油料救灾的情况。

3.3.2较重预警(III级):指资源缺口已经无法依靠加大供应量来弥补,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实行比较严格的资源消耗控制,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部分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状态。

具体包括:(1)一般预警启动后,情况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2)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的正常需求。

3.3.3严重预警(II级):指县内资源供应已经不足正常需求的50%,短时间内无法缓解,将严重影响全县工农业生产。必须严格控制用于非生产的成品油消耗;必须严格控制资源外流;必须动用严厉的行政手段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必须动用公安对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部位进行周密保护。

具体包括:(1)因已经处于较重预警状态,情况未能得到控制并且恶化迹象明显;(2)成品油库存低于6天的正常需求。

3.3.4特别严重预警(I)级:指县内资源已经不足正常需求的20%,国内原油供应出现严重问题。

具体包括:(1)已经处于严重预警状态,情况未能有效控制,正在进一步恶化;(2)成品油库存低于4天的正常需求。

3.4预警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核实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应急领导小组预警,宣布进入预警状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IV级)、较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III级)、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II级)、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I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IV级

(1)协调机制。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IV级响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资源保障。县商务局协助和配合石油公司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成品油配置计划。石油公司加大外地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县相关部门协调铁路运输部门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由石油公司从毗邻地区紧急供应。

(3)销售控制。县商务局会同县物价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临时调整进销差价,与毗邻地区价格接轨,防止资源流失,保障成品油供应。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实行限量供应;对出租车、私家车、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计划供应。

4.2.2III级

(1)协调机制。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III级响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会,正确引导舆论。

(2)资源保障。县商务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增加资源配置。石油公司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将有限资源集中到深塘油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公安部门进驻深塘油库,实施安全保卫。

(3)销售控制。县商务局会同县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成品油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抑制成品油消费,保障成品油供应;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部门进驻油库和成品油重要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4.2.3II级

(1)协调机制。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II级响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制定应急措施,布置相关工作,定期召开新闻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成品油运输。公安部门对油库及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县商务局会同县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依法加大成品油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石油公司库存资源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对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县内保留1—2个加油站,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进行供应。公安部门进驻油库和重点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2.4I级

(1)协调机制。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I级响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每天定时召开新闻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县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县财政局配套相应资金。县应急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县内资源调运。

(3)销售保障。全县设1—2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

4.3信息报送及处理

建立严格、完整的重大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制应急机构成员名册及通信联系方式的详细资料,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重大事件发生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机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信息。

4.4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召集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挥和落实。

4.5信息

信息要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石油公司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各种损失,并上报本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造成的损失。

5.2总结评估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定对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石油公司在保障正常供应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库存。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县商务局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拟订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

6.4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处置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石油公司要设立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5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8

一、工作目标

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精神,依法对全市加油站(点)的资质、经营、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彻底清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市加油站(点)的经营和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擅自私建、滥建加油站的现象,严厉打击加油站(点)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站(点)管理规范、建设有序、布局基本合理;推动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使全市加油站(点)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实现有序竞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重点查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1、凡未经省商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2、凡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对其中既符合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又符合加油站(点)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3、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将现存成品油一次性处理给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拆除其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种手续;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商务部[]第23号令给予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二)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l、今后我市加油站建设和调整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研究审定,没有规划或有悖于布点原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申报、不受理。

2、全市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必须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完成经营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自查工作。

3、今后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石油、中石化在我市所属企业和社会加油站(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规范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l、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流入市场。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土炼油厂的查处、打击,坚决杜绝劣质油流入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批发资格。直供用户所属企业只能购进自用油,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市“清整办”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

2、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按照《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7号)的要求,引导社会合格加油站(点)进行公平、有序竞争。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做好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加快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市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6月10日前)。市“清整办”要对全市辖区内各类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摸 底调查。市商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对加油站(点)的主体资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计量器具、油品质量、纳税和税控装置使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四、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组织领导。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部署全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派员参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行联合执法。

(二)各司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打击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点),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造、扩建加油站(点)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点)依法处理。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检查加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和建设程序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9

一、工作目标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加大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授权经营”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废弃食用油脂贮存、收集、加工、销售等活动,实现废弃食用油脂规范性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回收利用,杜绝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餐桌现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现状调查

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食用油脂回收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小饮食店和食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情况,实行回收和未回收的餐饮店家数、废弃油脂种类、数量、流向及回收方式;掌握回收废弃食用油脂企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和产品利用去向情况。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食品药监局、县工商局

(二)加强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修建油水隔离池,不得将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向地下排水管网或其它场所、设施排放;要将含油脂的餐饮潲水存放于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封闭容器内,交由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定点单位回收处置;采购食用油脂时要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并建立台帐。监管部门要对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并要与各餐饮单位签订“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责任状”和“餐饮废弃食用回收处置协议书”,提高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对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认识和自律经营意识。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食品药监局、县工商局

(三)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管理

依法依程序公开组织招投标,确定一至二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具有合法资质和处置条件的回收企业,作为全县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的定点单位,统一收集后运送至市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加工企业进行处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贮存处置场地选址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加工过程中要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从事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的企业要与餐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做到定时定点收运,建立健全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台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回收过程中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保证规范加工处置、产品流向明晰、利用安全,禁止将加工后的油脂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城管局

(四)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收集、加工、销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违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含油脂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照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业务的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地下加工餐馆废弃食用油脂或含油脂的餐饮潲水)。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同时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处置等工作。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废弃食用油脂企业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宣传、广电部门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大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及专项整治行动的动态跟踪报道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底前)。县食品药监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要开展对全县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现状的调查摸底,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要选定合适的企业作为我县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饮食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业主对规范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行餐饮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管理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1月底)。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要督促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与各餐饮经营单位业主签订定点回收协议书,启动定点回收服务。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业主要严格按所签订的“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责任状”和“餐饮废弃食用回收处置协议书”要求,将废弃食用油脂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企业收集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企业要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及时收集,并负责废弃油脂场地和运输过程的卫生保洁工作。各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收集、加工、销售餐饮废弃食用油脂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行为死灰复燃,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阶段(2012年1月底前)。对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归纳分析、建宗归档,做好相关信息反馈和报送工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餐饮废弃食用油脂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双峰县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彭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卫生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迅速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成品油管理办法篇10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市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县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整治重点

(一)整治取缔非法在建加油站点。对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取缔到位。

(二)整治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对未按法定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予以关闭取缔。

(三)整治取缔非法仓储点。对全县工矿企业和个体经营的无证无照储油罐进行排查取缔。

(四)对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2月12日至12月18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对辖区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非法仓储点以及超范围经营的村街加油点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9日至12月28日)。县政府组织县安监、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对逾期未拆除的非法加油站点设施、设备进行集中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主管副职和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29日至12月31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建立机制,防止非法加油站点死灰复燃。

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非法仓储点以及超范围经营的村街加油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12月18日报县政府办商贸科。

(二)县安监局: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加油站点。

(三)县工商局:负责查处全县无照经营的各类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四)县商务局。负责拆除非法加油站点的加油机,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

(五)县公安局。配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等行为。

(六)县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各加油站点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给予高限处罚。

(七)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各类成品油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无牌无证、无证驾驶成品油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的营运许可和相关资质,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成品油行为。

(九)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点。

(十)县监察局: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十一)县质监局。负责各加油站点加油器材、设备和油品质量的监测、检查工作。

(十二)县供电公司、石油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的执法取缔工作,必要时由石油公司提供油罐车、抽油泵。

(十三)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工作,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组织领导

本文关键词:成品油管理办法十篇,资料文库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怀化人才网 湘ICP备2022000165号-1

地址: EMAIL:205388699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