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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十篇

时间:2023-05-24

医疗机构篇1

基于传统关系型数据库建立起来的信息系统,在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医患现场几乎束手无策,并可能随时引发医疗机构的混乱甚至瘫痪。寻求替代者的本能,使后关系型数据库耀眼而出。

据美国《News & World Report》最新的年度医院调查报告显示,美国排名前十的医院、三大顶尖医疗卫生实验机构都在使用InterSystems公司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而巴西里约热内卢最大的医院、德国最大医院之一Leverkusen、澳大利亚最大的医疗诊断公司――Sonic Healthcare等也先后不约而同选择了InterSystems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InterSystems公司的主角是名为Caché的数据库,实际上就是今天几乎所有拥有海量数据、复杂数据结构、高安全性需求的行业正在寻找的后关系型数据库。换句话讲,后关系型数据库已经成为国外各大医疗机构事实上的选型标准。

医疗机构的中枢神经

改善诊治和服务质量是所有医疗机构关注的焦点,其中最大的挑战是使病人在就医的整个过程中感到舒服、简捷和高效,一个适合的数据库能够做到这点。

――世界第二大医疗集团美国Cleveland门诊医院CIO C.Martin Harris

显然,以二维表结构和静态描述为特征的传统关系型数据库,在医疗行业遇到了无法逾越的挑战,即使是最简单的应用开发也能触及到其技术极限。

在任何一家医院,从病人入院到诊断、治疗、护理再到跟踪服务、复诊等系列过程中,大量复杂的、动态的、涉及图表、图形、图像甚至音、视频等多媒体信息随时发生,并需要实时、安全存储和调用。这需要一种能够提供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拥有便捷的数据建模和集成能力的数据库平台,来协调并控制所有相关事务的发生。后关系型数据库此时应运而出。

它的主要特征是将多维处理和面向对象技术结合到关系型数据库上,使其能够提供更符合真实世界的对象建模方法和快速的程序开发,从而提高数据库的效率和收缩性。它同时整合了三种访问方法――对象数据库访问、高性能的SQL访问以及强大的多维数据访问,数据只需在单一的整合数据字典中描述一次,即可被三种方法同时访问。

无疑,这样的技术特质,使后关系型数据库具备了未来技术领袖的风范和底蕴。当下传统关系型数据库市场的低迷,正是二者较量后的某种见证。事实上,在那些数据量巨大、数据结构复杂、安全要求极高的行业,后关系型数据库似乎已经有了一统江山的气势。

阿司匹林般的效应

Caché对医疗行业比较适合,对我们而言,这是难能可贵的工具,它使我们既能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又能控制成本,提高开发效率。

――美国东北部最大的医疗网络Parterner Healthcare首席信息执行官John Glaser

Caché给几乎所有客户都带来了意料之外的惊喜。当这些医疗机构的信息中心被极慢的响应速度、重复性的宕机瘫痪、高昂的维护和升级成本弄得头疼欲裂时,后关系型数据库像是一片阿司匹林,解除了他们所有的担忧。

这里我们不妨用来自客户的正式报道来验证其的疗效。

基于传统关系型数据库的医疗信息系统(HIS),在处理日益复杂的事务关系时,响应速度变得令人难以忍受。而采用后关系型数据库的系统,处理速度平均提高了20倍。

随着就医人数的增加,原系统还会经常性地发生宕机瘫痪,无法保证连续不间断地运行。而采用后关系型数据库的系统,稳定性方面则提高了至少3倍。

基于关系型数据库的HIS,需要不断增加更高性能的硬件设施,以弥补处理速度上的缺陷,无形中增加了医疗机构的硬件成本。与之相比,采用后关系型数据库的系统,在存储同样数据量的前提下,硬盘的空间容量节约了1/2到2/3,硬件采购成本整体下降了30%。


医疗机构篇2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

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

*


医疗机构篇3

1.1评价指标的设置

被调查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单独对问卷中每项指标给予重要与否的评定,回收问卷并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结果分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两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1.2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两组数据进行分析。等级资料采用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秩和检验。

2结果

本次调查共向卫生监督机构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2份,有效问卷为102份;向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3份,有效问卷为103份。2.1基础质量类别(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1)。2.2重点科室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ICU)、手术室、血透室等重点科室人员配备及科室管理的大部分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预检护士工作年限大于3年等3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2)。2.3重点项目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等9个重点项目的大部分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建立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并开展技术审核等15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3)。2.4重点环节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手术室安全核查情况等重点环节的各项指标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4)。

3讨论

3.1评价指标得到认同

在本次的评价指标设置中,我们对目前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因素等进行研究,抽取全市部分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本次设置的100项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中,卫生监督部门及医疗机构对82%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差异,均认为该类指标可基本反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的好坏,可作为评价的指标,其中,二级指标中的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指标等12个二级指标被一致认为是衡量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及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对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管理的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显示出了绝对的一致。

3.2两组认识差异的指标及原因分析

在100项监控指标中,只有18%指标两组对其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主要涉及急诊、医疗技术、药事、院内感染、输血方面的管理指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造成了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侧重点不同。卫生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进行依法监管,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较高[4],但对专业方面的要求和可操作性了解相对较少。而医疗机构被调查人员中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他们则更偏重于对医疗专业技术的要求,对一些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且不同专业条线的人员对自身以外专业内容不甚了解也是其原因之一。

3.3评价指标的完善和利用

医疗质量管理不仅是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更是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5]。因此,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不仅可评价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衡量成效、纠正偏差,更为卫生行政部门掌握全市医疗质量管理现状,对医疗质量管理开展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奠定了基础[6]。依据指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及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提高了卫生监管的质量和内涵。

3.3.1完善指标,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次调查中一些指标没有得到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共同认可,除上述分析的认识差异原因外,指标本身还可进一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设置权重和评分标准,探索出针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最终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并实验性地应用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为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管信息化建设打好基础。

3.3.2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动态监管。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不断的创新与改变,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的内涵和质量[7]。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目前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调查、许可或处罚后的事后监管等手段。利用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可创新监管模式;以信息化为支撑,运用政府信息在线互动平台,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警平台进行风险预警,即可为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自身管理提供服务与参考,也能实现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时、动态监管[8]。


医疗机构篇4

二、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社会力量新办的医疗机构命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人民”、“公立”等带有公办性质的词语作为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设置审批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三、严格医疗机构准入。各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审批。要立足实际进一步修编和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和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严格控制低层次医疗机构过快增长。原则上市、县城区设立综合医院应在二级以上;每个乡镇可设立一级医院2所;市区、县城和乡镇门诊部及诊所要按照《全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点。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凡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降低医疗机构的级别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四、规范卫技人员准入。各级医疗机构中卫技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方可上岗执业。一级医疗机构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规范执业注册,禁止一证多地点执业情况的发生。对违反卫技人员准入制度的机构给予限期整改和经济处罚;对违反卫技人员准入制度的个人给予罚款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

五、规范医疗机构技术准入。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仪器设备情况,明确限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严格执行《省分级手术管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局要对照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手术范围进行核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施行手术。严禁跨级别、超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对恶意截留病人和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药械质量管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规范药械采购行为,杜绝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质量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凭处方使用药品,个体诊所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药品;必须执行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和用后立即销毁的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疫苗等生物制品;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机构篇5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区卫生局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3.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5月份,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组成检查组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每个检查组至少3人,由医政管理、监督执法、临床和疾控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本局复核清理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重点片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检查人员要填写《医疗机构监督(督导)检查表》留存备查。建立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确保每次监督执法的记录规范、齐全。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积极参与,进行业务指导。充分依托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积极借鉴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管理模式,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长效机制。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医疗机构篇6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医保制度,根据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应医的原则,减少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同时引入竞争机构,至2013年12月,建水县医保中心报经州、县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定点医院28家,定点零售药店54家,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持卡购药。经过多年的努力,以连接医保心各科室局域网和连接定点医疗机构广域网为依托的医保管理信息网络已全面建成。

(二)对“两定”管理措施。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目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管理1.服务协议管理。一是医保中心为了加强管理,制定了定点机构考核办法,严格按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年初与定点机构签定当年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逐年对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2.费用结算管理。费用结算支付根据“以收定支、差额拨款、超支分担、结余共享”,对定点医院逐年确定“均次费用指标”量化考核,对较特殊病种如精神病实行单病种指标考核,明确医、保双方职责,严控统筹基金支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不出红书,并将日常考核意见反馈定点医疗机构,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以改进。3.服务质量管理。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思想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医疗信誉,提高医护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不规范。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服务机构普遍采用医疗费收入与医疗服务直接挂钩的管理方式。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自身利益的选择中,很自然地以个人经济利益为重,医疗消费过程中,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处于相对的垄断地位,医疗服务中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也普遍存在,如“以药养医”“冒名顶替”和“挂床”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及个人负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并且容易加剧医、患、保这间的矛盾,制约着医疗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参保人员的不合理医疗需求,是导致医疗服务机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医疗服务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医疗服务机构不断调整其服务性质及方式,以尽量满足顾客的需求而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作为医疗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重点,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提供有着微妙又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一方面,因为参保人员缺乏医学知识和缺少正确引导,对“因病治疗、对症开方、合理用药”没有正确的认识,盲目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检查和用药要求;另一方面,参保人员仍受原“公费医疗”影响,缺乏费用节药意识,存在“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此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健的需求日益加大,也在很大程度上诱导了参保人员超前消费行为的发生。

三、对定点机构管理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两定”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医疗服务的行为的提供方,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在医疗保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1.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定“三改并举”步伐。三大体制改革是互为条件,密切相关,应做到同步建立、综合互动,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的目的,满足城镇广大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真正扭转医保制度改革在“三改”进程中孤军奋战的局面.只有三方配合、协同作战、同步推进,才能互相促进,才能摒除以药养医、药品虚高定价和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使参保人员受益,降低医保基金的过重负担和风险,使管理走上正轨。2.是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在审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时,要严格定点条件,充分考虑到备药率、服务能力、规模等条件,按照方便职工就近就医、购药和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将达到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定点范围,同时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并获得实惠。对审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全面签定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协议要细化服务内容、质量等指标,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两定”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定点资格。3.是加强“两定”管理,建立定期、不定期监督考核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管理方,应当要加强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争取工作上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并应定期召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负责人例会,交流履行定点协议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帮助和促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改进管理,规范服务。还可以组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展义诊和宣传咨询活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搭台”,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唱戏”,这样,既可以将各自的医疗技术、专长、服务承诺展示出来,在相互交流、学习中得以提高,还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使广大参保人员充分认识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吸引他们更加支持医疗保险工作。4.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局域网,对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工作人员对“两定”服务行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不仅要深入病房接受参保患者咨询,耐心解答有关医疗服务政策,还要检查、核对有无“挂床”、“冒名顶替”等现象,并将参保患者的意见及要求向医疗机构反馈。还可以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置举报箱、就医服务程序栏,鼓励参保人员参与监督,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医疗保险队伍建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监督、服务者,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效果。因此,必须树立管理就是提供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内容和手段,认真开展行业作风教育活动,争创文明窗口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上,着眼于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要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按照“走出去、带进来”的思路,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管理模式,促使工作人员提高整体素质,成长为一批能胜任医疗保险工作,可独当一面的高素质医疗保险队伍。

(三)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指导与管理,不仅有利于防止不合理医疗需求的发生和医疗费用的支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也有利于保险医疗待遇,促进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加强政策宣传,让参保人员充分了解医疗保险政策,真正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支持医疗保险工作。其次,要教育、引导参保人员确立医疗费用节药意识,自觉克服不合理医疗需求,不盲目治疗,不滥检查、滥用药,进而防止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再次,要加大对违规就医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和杜绝违规就医行为的发生。


医疗机构篇7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医改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确立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有关编制文件执行。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所有人员在核定资质符合竞聘资格后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聘上岗、全员聘用。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区卫生局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应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工作人员收入挂钩。

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五)落实财政补偿机制。在明确功能任务、核定编制、全员聘用、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逐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操作简便、高效规范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着力推动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了全区居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实行了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和重点项目有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面落实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年9月至10月底,集中两个月时间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有关工作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区医改办,区医改办要在10月底前做好总结评估,迎接市医改办对我区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负责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缜密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二)加大财力保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挪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


医疗机构篇9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篇10

国家对医疗行业越来越重视,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但监狱医疗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医疗事故纠纷是最常见且最难处理的情况,本文从完善医疗制度、开展教育、转变医务管理模式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

关键词:

监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医务管理;教育

一、引言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它对服刑人员能够起到约束惩罚、教育改造等作用。医疗机构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病犯的诊治和护理的重任,然而由于监狱环境特殊,受诸多因素影响,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警犯关系愈来愈差,甚至出现犯属医闹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面对此类纠纷,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以体现文明执法理念,维护监狱秩序稳定。

二、完善监狱医疗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水平整体较低,医疗制度尚不健全,还需加以完善。监狱医疗只是其中一部分,情况同样不容乐观,面对罪犯越来越多的要求,立法方面难以跟上。因此,需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和适当修改增删,提高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起到实际作用。从多方面展开分析,比如术前讨论制度,在决定对罪犯进行手术之前,需对其病症深入研究,确定无其他更好的方法后,还必须同罪犯及其家属商量;又如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罪犯在治疗护理期间,护理人员以及护士长,每日都要对病人的信息、时间、病况等进行核对,换班时做好交接工作,如果有关于罪犯病情变化的情况,需同交班人员解释清楚。此外,还有病历书写制度、疑难病会诊制度等,并确保这些制度都能彻底落实。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建立医疗责任豁免制度、损害赔偿限额制,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选择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可以使医疗损害发生后,医患双方不直接接触,避免矛盾激化;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与患者协调解决,容易做到程序规范、依法合理、公正公平;监狱可以从“医闹”危机事件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做好罪犯监管工作。这样,监狱“医闹”得到有力遏制,监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教育平台建设

罪犯同样应该享有其合法权益,在监狱日常生活中,为了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有必要对罪犯开展健康教育。考虑到人员集中,接触较多,应对每一个罪犯宣传健康知识,强化其卫生意识,令其掌握基本的技能和应对简单疾病的方法,保持个人卫生,进而降低疾病发生风险,维护整体的安全。通过教育使罪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除了预防疾病,还要注重罪犯的心理变化。如发现罪犯存在心理问题,需及时予以开导,以防罪犯做出极端行为。每周开一次会,指出罪犯存在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同时接受罪犯的反馈意见,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由于罪犯身份特殊,进入监狱后,可能不会获得平等地位,所以还要对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尤其是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医疗知识,能够应对各种病症,做到持证上岗,以免有其他人员混入医疗队伍。帮助医务人员树立终身教育的意识,在获得专业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还要再接再厉,投身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医疗知识外,还要对监狱医疗队伍的职业素养进行考核,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位病人,尽最大力量去拯救其生命。同时,监狱干警也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通过培训或自学,增加对相关领域的了解,比如常见疾病发病原因。总之,有必要培养一支集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能力于一体的队伍,以应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

四、转变医务管理模式

就国内目前而言,监狱医疗机构中人才短缺,即便是医疗护理人员,数量往往也不够,使得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缓解这一矛盾,经常会采取使用医务犯的方法,即提前对某些罪犯进行专业的医疗培训,令其学习诊断、护理等内容。从某种程度来看,该方法的确能有效减轻监狱医疗压力,缓解资源不足的矛盾,但这一行为却违背了相关法律,加上医务犯的专业知识不足,极有可能会引发医疗事故,此时责任由谁来承担难以说清。对此,应该转变思路,加强医务犯管理,促进医务犯转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比如令医务犯负责病房清洁、护理重病号等工作,尽量不让其参与疾病诊断,更不得书写病历资料、开药方,以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从近些年来看,因为医务犯参与而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在少数,部分监狱也开始取缔这一做法。如此虽能降低医务犯对病人带来的风险,但依然还要面对医疗人员短缺的情况,所以不妨促进医务犯转型,形成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此外,还要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合理分配人员,明确各自责任,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使医务犯愿意从事护工工作,可给予其适当的考核计分奖励,调动罪犯的主动性,严格按照要求并且表现优秀者,可通过记分对其进行适当减刑。有不遵守相关医学规定,或趁此机会捣乱者,可通过扣分对其行为进行处置。

五、规范行医主体身份

监狱医疗带有强制性,罪犯不能像正常人那般自己选择医院和治疗方式,除非是病情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才能接受社会医院的治疗。加上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可能对罪犯抱有偏见,如果在就医过程中缺少沟通,或者因其他原因,很容易造成医疗事故纠纷。与社会医疗机构相比,监狱医疗机构的整体情况较差,设备仪器质量和医疗技术都有待提高,否则极易引起误诊等情况。而从罪犯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心理多数与正常人不同,在封闭的环境中时间一长,可能会出现自伤自残、没病看病等行为,甚至故意捣乱,破坏警犯关系。如果处理不妥当,就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首先需对监狱医疗环境进行优化改善,根据罪犯的就医需求,做好准备工作。常用药物和设备都配备齐全,从硬件上予以防范和保护,以应对解决一般性事务。使用药物和设备时严格参照说明书和行业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病人加以医治,包括药物的剂量和服用方式、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作,对行医主体要求极严,必须具备职业资格,而且自身行为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监狱医院是监狱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应当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允许,方能从事医疗活动。医务人员同样需具备所需证件,比如执医资格证、医学院校毕业证等。另外,医疗诊断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每一项操作。只有如此,方可保证监狱医疗水平的提升,即便有时会碰到医闹事件,或者其他医疗纠纷,行医主体也可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清白。

六、结语

监狱本身就有其特殊性,环境封闭、带有强制性,相应的医疗机构在工作中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风险。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医患关系并不理想,警犯关系也差强人意,而鉴于医疗可以说是这两种情况的结合,经常会引起医疗事故纠纷。今后,既要从法律的高度对整个医疗制度加以完善,又要对内部的教育、管理模式等进行改革,探讨出有效的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曹军.监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与应对[J].中国伤残医学,2014,25(16):109.

[2]王旭东,钟新锋,刘建军.当前监狱医疗纠纷的问卷调查分析与思考[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7):139-142.

本文关键词:医疗机构十篇,资料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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